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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1.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府行法字第1016001916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府行法二字第10360034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

3.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府行法一字第1062901567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

4.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府行法一字第107290503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條

5.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府行法一字第1122907019A號令修正全文及名稱

(原名稱:雲林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第五條  幼兒中途入教保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者,收取三分之一。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收取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入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收取費用。

三、代收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及雲林縣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額退費。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七條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五日(不含例假日)以上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請假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之。

  前項幼兒請假期間適逢國定假日(含週六、週日),其跨週請假日數應連續計之。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一定日數(含例假日)以上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應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以就讀日數退還或次月減收停課週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之。

  前項所稱一定日數,公立教保服務機構為五日,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得考量營運成本,於五日至七日範圍內,明訂於各該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標準表,並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前公告及書面告知家長,未事先公告與告知者視為五日。

第八條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一定日數(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按放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採事先扣除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以次數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之。

  前項所稱一定日數,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

第九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收費規定、繳費收據,註記收退費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並由園方、家長各收執一份。

  本辦法所稱就讀日數,以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就讀月數,以幼兒全學期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全學期教保服務月數計,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幼兒就讀日數收取費用。